全國人大常委會為香港制訂「港版國安法」,引起法治及「一國兩制」爭議。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明報》撰文就爭議開腔,形容《基本法》23條立法無期及在過去數年香港發生的事件下,人大為香港立國安法是「可以理解及合理的」,「根據《基本法》第2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憲政責任,去制定涵蓋7個範疇的國家安全法。過去23年,香港一直未能做到,只曾作過一次立法嘗試。更甚者,香港在未來多年也立法無望。事實上我們沒有絲毫信心斷言香港能夠在2047年前立法。在這情况下,同時考慮到過去數年香港發生的事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人大常委會為香港制定國家安全法的決定,是可以理解及合理的(understandable and justifiable)。有關法例將處理《基本法》第23條中涵蓋的部分範疇。然而問題的癥結,在於擬議法例之實際內容。」
他認為問題癥結(crux)在於擬議法例實際內容,並提出7項建議,包括法例須不具追溯力、在港公開公正審訊、調查權力須受香港法律規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