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監逾三月禁參選 黃浩銘覆核敗訴

由於涉及佔中案,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於去年4月被判監8個月。根據現行法例,被判入獄3個月以上者的選舉及當選資格會受限制,即他在2024年4月前都不能參選各級議會。黃浩銘去年7月在獄中透過律師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現行法例禁止被判監逾3個月者在5年內參選立法會、區議會及鄉郊代表的選舉法例條文。原訟庭昨日頒下判詞,指黃浩銘沒有合理成功機會,駁回此司法覆核申請,並下令黃浩銘支付政府一方的訟費。

法官周家明在昨日的判詞中指出,條例並非限制任何曾犯案而被判囚3個月以上者永久喪失參選資格,而是希望該人在5年禁選期間改過自新,該人在禁選期完結後沒有再犯案及被判囚,便能重獲參選權。

周官在判詞中指,設立適當的禁選期,能讓有案底者展示他在限期內不再干犯其他嚴重罪行,顯示他已充分更生,設下清晰界線實屬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