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特首出掌任主席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今日(20日)閉幕,據《橙新聞》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於會議期間,作出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說明,提到《草案》明確規定,香港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負責香港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维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國安委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维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等。

國安委職責包括: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草案》說明指出,在執行層面,從執法、檢控到審判,特區成立專門部門、配備專門力量、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處理。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相關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也由行政長官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终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

《草案》又規定中央需設置駐港國安公署,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助、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資訊等。

說明指出,駐港國安公署只是在「特定情形下」,對香港特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進行管轄,不會取代香港特區有關機構的責任,也不會影響特區依據基本法享有的獨立的司法權和终審權。這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有利於支持和加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和司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