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歲舞台燈光師去年10月在將軍澳騷亂中,手持兩枚汽油彈企圖點燃及擲向路障焚燒以阻止警方推進,當場被多名休班警制服。被告本月15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兩罪,昨日被判囚四年。
法官胡雅文判刑指,被告所涉控罪嚴重,與一般的縱火案不同,而是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又指被告的想投擲汽油彈的位置與警方十分接近,行為罔顧路障後的警員或其他人的性命安危,刑責甚高。胡官又斥被告行為蔑視法紀,幸好警員及時阻止被告投擲汽油彈,否則後果不堪設想。政府去年10月已撤回《逃犯條例》修訂,但社會示威仍然不斷,有人更無差別的四圍投擲汽油彈,不應視被告為「示威者」,反而應視之為「罪犯」,被告的以上行為亦不能稱得上和平示威。
胡官續指,絕不接納被告使用汽油彈的非法手段表達政見,被告有預謀犯罪、有意圖隱藏身份,但此類控罪沒有判刑指引。就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一罪,以兩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減至一年八個月;有意圖而企圖縱火一罪,以六年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減至四年,並無其他因素可減刑,兩罪同期執行即時監禁。
案情指,去年10月13日數以百計示威者在將軍澳一帶堵路及縱火。當日傍晚約6時半,警員在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清場,當時有四名休班警在附近觀察,目睹黑衣黑褲裝束的被告手持兩枚汽油彈及打火機,走向正清理路障的警員並打算點燃汽油彈,休班警遂上前制服被告。被告在警誡下稱案發前在觀塘一間五金舖購入白電油,打算製作汽油彈並投向路障進行燃燒以阻止警方推進,又承認全黑裝束是為了隱藏身份。化驗報告則顯示檢獲的兩個玻璃樽中分別有120毫升及330毫升的易燃液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