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昨晚11時刊憲,宣布國安法在港頒布實施。香港國安法共6章、66條。其定義和罰則在政府刊憲後正式公開。
按香港國安法第三章「罪行和處罰」,該法針對四類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四大罪行的最高刑罰均是終身監禁。
國安法亦規定,在三種情況下,經香港特區政府或者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國安公署對該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這三種情況包括: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以及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
法例第14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干涉,工作信息不公開;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在審訊安排方面,法例第41條指出,審判應當公開進行。因為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序,但判決結果應當一律公開宣布。第44條則規定,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為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獲任指定法官期間,如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第46條列明,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凡律政司司長發出上述證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法例亦對觸犯國安罪行的人的參選資格做出規定。第35條列明,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行的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公職或者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曾經宣誓或者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即時喪失該等職務,並喪失參選或者出任上述職務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