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四大罪行及罰則──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行為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