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議通過完善選舉制度草案
行政會議今日(13日)通過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 (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明日(14日)將提交立法會大會首讀。特首林鄭月娥表示,新一屆選舉委員會委員主要涉及3大產生辦法,包括指明職位人士出任當然委員、指定團體提名出任委員,以及透過選舉產生餘下名額的委員。
林鄭月娥說,條例列出立法會直選將有10個選區組成,每個選區產生兩席,其中新界分為東南、東北、西南、西北和北區五區、九龍將分東、中和西三區、港島和離島合共兩區,港島東包括灣仔和東區,港島南包括中西區、南區和離島。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經修訂後,將由目前4個界別共1,200人增至5個界別1,500人,包括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代表界,各界佔300人。有關委員的產生辦法主要涉3大類別,包括由界別分組內的指明職位人士出任當然委員,包括立法會議員、人大港區代表、政協港區委員、大學校長、法定或重要機構負責人等。此外,委員亦可由界別分組內的指定團體提名出任委員,包括宗教界別分組、科技創新界別分組的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香港院士等。
最後一類是由界別分組內的合資格團體或個人透過選舉產生餘下名額的委員,包括界別分組候選人須獲得該界別分組5個選民的提名,其本人須為地方選區登記選民及該界別 分組選民或與該界別分組有密切聯繫。投票人為該界別分組的已登記合資格團體或個人 選民。若不屬法例列明的團體,只有取得相應資格後持續運作3年以上的團體方可登記為選民。
新一屆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訂於今年9月19日舉行,10月22日履任,任期5年。所有委員須作出宣誓,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別行政區」法定要求和條件, 並引入處理違反誓言的機制。
林鄭月娥稱,本港未來三場選舉的投票日期已定,其中最早舉行,負責提名及選出行政長官的1500人選舉委員會選舉,將於今年9月19日舉行。至於立法會選舉則於12月19日舉行,而行政長官選舉於明年3月27日舉行。
林鄭月娥強調,有關草案亦涉及修訂選舉條例,表明任何人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即屬干犯非法行為;政府會在投票日為70歲以上人士、孕婦及不便排隊的人士,設立優先取票隊伍;又建議在今年選舉會界別分組選舉,以及立法會選舉開始,使用電子選民登記冊。至於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主席及成員均由行政長官委任,全部由主要官員出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