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咖啡師暴動縱火囚四年半 法官姚勳智:本案是嚴重的暴動

一名女咖啡師涉嫌於前年9月22日晚上,在旺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及縱火,她涉嫌把雜物丟入火堆助燃,早前受審後被裁定兩項縱火及一項暴動罪成,今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四年半。法官指從事發時影片可見,當日的暴動並無經過詳細策劃,但有逾百人在旺角警署外非法集結,更有人投擲磚頭及用雷射光照向警方。

被告蕭樂婷被控於前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西行)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縱火和參與暴動。她早前她否認兩項縱火、一項暴動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另外,她被控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管有一個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惟受審後被裁定無罪。

姚勳智法官判刑時指,當時示威者更在附近的恒生銀行縱火,被告分別將植物及紙皮投進火堆助燃,令現場火光熊熊,對在場人士構成潛在傷害,可見本案是嚴重的暴動。辯方求情指被告患有抑鬱及焦慮症,或影響被告當時的判斷力,令她較易衝動。

暴動罪以五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就兩項縱火罪各以四半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法官考慮到被告在審訊期間對案情沒有太大爭議,故將各控罪下調至四年半及四年,再考慮到兩次縱火行為是一連串地發生,准各刑期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