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蓋扑傷清障市民囚40月 法官練錦鴻:被告用十分歹毒的手段
前年12月1日有人群聚集旺角示威堵路,一名市民自發清理路障期間,疑被人「私了」以渠蓋襲擊頭部受傷,需縫10針。警方拘捕一名涉事裝修判頭,他今日(20日)在區院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被判監40個月,及向事主賠償兩萬元。
33歲被告梁啟樂,報稱工程公司判頭,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惡意傷害男子X。
案情指,事主X於當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自發移開路障,試圖疏導交通。不久X被約10名示威者包圍、恐嚇及包圍,並叫他停手。X隨即拿出手機,試圖拍攝示威者。被告突然手拎沉重硬物擊打X頭部,導致X失去知覺倒地。
X數十秒後恢復知覺,遭一群人包圍,指罵叫他離開。及後X由救護車送往廣華醫院,診斷結果為左邊頭頂頭皮四厘米裂傷,共縫了10針,左前臂擦傷發紅。
警方於同月31日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稱,當晚與朋友在旺角用膳,沒有參與非法集結。閒逛至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時,他看見X身穿白衣,手持長形物件像是想襲擊人,被告以為他是「白衣人」之一,遂拾起一塊長方形鐵擲向該人,其過程遭公開媒體錄下。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表示,被告用十分歹毒的手段襲擊一個見義勇為的好人,法庭須向公眾發出一個清楚的信息,即被告的行為是社會及法庭所不容,最終判被告入獄40個月,並須在14日內向事主賠償兩萬元。
警方在庭外表示,歡迎法庭判刑,充份反映了案件的嚴重性及具一定的阻嚇性,無論任何原因犯法就是犯法,不應以暴力解決問題,更不應傷害無辜市民,重申對所有暴力行為絕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