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灣暴動四人囚51至56個月 法官練錦鴻:暴亂猶如小型戰爭
前年10月1日全港多區暴亂,包括荃灣有逾二百名暴徒聚集堵路縱火,更有人襲警而迫使警員開槍。當中涉案四人早前在區院被裁定暴動及縱火等罪成立,昨日判囚51至56個月。法官形容當日暴亂猶如「小型戰爭」,依賴警員容忍克制,否則「若是真正戰爭,誰勝誰敗根本無懸念」。
本案四名被定罪的被告依次為陳珩(清潔工,40歲)、陳金國(學生,21歲)、李振文(程式員,27歲),及郭小琴(女,學生,24歲)。四人早前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立,陳珩另被裁定一項縱火罪成立。當日逾200名激進示威者在荃灣海壩街一帶集結,警方曾施放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散,但示威者繼續向警員投擲磚頭和雜物。有人更用易燃液體在路上燃出一條火線,陳珩曾將橫額擲向火堆助燃。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出,案發當日是國慶日,香港當時面對的動盪亦變得更為炙熱,形容當日暴動實為一場「小型戰爭」。縱然執法警方與激進示威者在裝備、法律權力、紀律訓練等多方面都不對等,但警方受法律約束,同時受傳媒監察;反觀示威者不受紀律約束,恃着人多勢眾、社會上部分人的默許,試圖避過法律規管,但其實「示的是什麼威也不清楚」。
練官並讚揚警方執法克制、容忍,指出警方當時未有用盡全部武力,若雙方真的開戰,在雙方軍力不成正比之下,勝負實毫無懸念。就首被告陳珩解釋,他縱火只是為了希望得到外國注意,練官不接納。練官指出,荃灣區人口稠密,但陳故意在行人路上縱火,根本不顧他人性命和安危,就其兩罪合共判監4年8個月以收阻嚇作用。
其餘三名被告當日在場協助,練官指他們與其他針對執法人員的激進示威者刑責相同,判陳金國、李振文入獄4年3個月,郭小琴入獄4年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