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或面臨刑責

就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早前通過哀悼襲警兇徒的議案,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昨日指出,宣揚恐怖主義有可能干犯香港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惑罪,罪名非同小可,所謂「撤回」、「辭職」只屬求情理由,「道歉」不足以抹過事件,「刑事罪行犯了就是犯了,正如你強姦完人,事後講對唔住是否可以?」

湯家驊昨日接受電台訪問被問及有關事件時表示,「我覺得有可能(進入司法程序),因為我哋所講嘅犯罪元素,全部似乎都存在。」

他引述聯合國及全球反恐條例的定義,若有人傷害參戰者或軍人以外的人士或物件,以威嚇社會、政府或國際組織,從而達到政治目的,即屬恐怖主義。「因此,假如有人為政治目的去企圖殺警,威嚇社會或政府就範,表面上已符合恐怖行為定義。」有人「感謝」殺警者「為香港犧牲」,這項舉動只有一種解釋,就是認為對方「為香港做了好事」,行為值得「表揚及效尤」。

湯家驊強調,宣揚恐怖主義有可能干犯香港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惑罪,據他所知,所有學生團體均非有限公司,「即是個人行為,那些人簽了動議,就要自行負起法律責任。」

他補充,並非指學生會已經犯法,只是解釋所涉及的法律元素,大家該留意什麼,「希望大家真係唔好當是開玩笑,掉以輕心。」

針對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所謂「撤回」、「辭職」等「補救」做法,湯家驊認為這些可以是求情理由,但不代表沒有犯法,並反問如果強姦一個人後道歉是否就可以脫罪。

至於港大不再承認港大學生會作為獨立註冊社團在校內的角色,湯家驊表示,資助、容許或協助恐怖主義行為都有可能觸犯國安法,「萬一學生會被視為恐怖組織,大學就有機會犯法,相信大學不希望有這樣的可能性發生。」